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60號原告 黃金德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 律師被告米羅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仁宗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 陳山豪 被告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蔡浚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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