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7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廖建旗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程欣儀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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