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小字第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9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沈民耀
被   告  李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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