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廣氏幸
陳氏 金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黎玉新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