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2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被 告 莊大為 (原名: 莊弘佳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94年
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萬7,738元及利息
,此有Yoube予備金申請書、YouBe信用貸款約定書、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Yoube金交易紀錄及債權計算表
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