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交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雲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71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雲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被告柯雲騰對於上揭
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被告柯
雲騰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盛股
109年度偵字第37125號
被告柯雲騰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雲騰於民國109年8月19日9時50分許前某時、某地點,飲
用啤酒或其他酒類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
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月19日9時50分許前
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
月19日9時5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不慎
自撞路邊護欄發生車禍,為警據報至現處理,而柯雲騰因傷
送醫,經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結果為百分之0.198
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柯雲騰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且被告經以抽血檢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結果為百分之
0.198,有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藥物濃度檢查報告單1份附
卷可稽。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
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及現場相片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檢察官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尚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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