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2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8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至135年6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5年6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2,080,000元,借款期限至115年6月2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96年12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68,55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1件、放款帳戶交易明細單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東區│虎尾寮│474-59│建│73.00│全部│├──┼───┼────┼───┼────┼─┼────┼────┤│002│台南市│東區│虎尾寮│474-107│建│7.00│全部│├──┼───┼────┼───┼────┼─┼────┼────┤│003│台南市│東區│虎尾寮│474-144│建│4.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13│台南市東區富│台南市東│2層樓房│43│49│92│平│全部│││23│農街1段300巷│區虎尾寮│加強磚造│.2│.1│.4│方│││││114號│段474-59││9│9│8│公││││││地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