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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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非訟代理人庚○○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 陳李黃 相對人甲○○
8號相對人丙○○
8號相對人己○○
8號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結婚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己○○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6月15日起至127年6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己○○於①92年1月30日②92年2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元②6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2年1月30日②102年2月13日止,均按金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己○○均自96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02,88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李結婚於94年8月16日死亡,由相對人乙○○、戊○○、陳李黃、甲○○、丙○○、己○○、丁○○於95年3月10日繼承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登記為其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2份、明細查詢單影本、繼承系統表1件、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7南院雅家字第0970026792號函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676│建│21.99│全部│乙○○、 李靖 │├──┼───┼────┼───┼──┼─┼────┼────┤舟、陳李黃││002│台南縣○○○鎮○○○段│677│建│66.81│全部│、甲○○、李││││││││││ 佩珊 、己○○││││││││││、丁○○ 公同 ││││││││││共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21│台南縣學甲鎮│台南縣學│2層樓房│39│41│81│平│全部│乙○○、│││8│百福里民族路│甲鎮興太│加強磚造│.2│.7││方││戊○○、││││45巷8號│段676、6││8│2││公││陳李黃│││││77地號│││││尺││、甲○○││││││││││││、丙○○││││││││││││、己○○││││││││││││、丁○○││││││││││││公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