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庚○○
3、7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己○○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己○○、丁○○、戊○○、丙○○、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800,000元②10,800,000元③9,330,000元④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①②③自民國78年2月2日起至108年2月2日止④自78年4月7日起至108年4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等於89年4月20日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用①9,000,000元②9,000,000元③7,780,000元④2,49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02年4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等均僅繳息至96年9月20日止,尚欠本金共①8,510,000元②3,200,000元③6,600,000元④1,51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23日24時起概括承受「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所有業務,96年8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4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借據影本4件及增補契約影本4件、放款繳息查詢1份為證。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90-2│建│397│全部│己○○、丁○○、 蔡炎 ││││││││││坤應有部分各5分之1、││││││││││戊○○應有部分5分之2│├──┼───┼────┼───┼────┼─┼────┼────┼──────────┤│002│台南市○○區○○○段│193-4│建│335│全部│所有權人: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地│││合│權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備考││││││材料及││││下││││││││號│││││││││││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層│││計│││├──┼─┼──────┼─────┼────┼─┼─┼─┼─┼─┼─┼─┼──┼────┤│001│19│台南市南區新│台南市南區│2層樓房│37│44│69│59│││14│全部│所有權人│││86│興路173號│鹽埕段190│鋼筋混凝│6.│4.│.4│6.│││87││:乙○○│││7││-2、193-│土造│56│85│4│53│││.3│││││││4地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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