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07號原告 邱作藝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被告 邱淑觀
邱惠觀 邱妙觀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95,9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400元,尚欠新台幣25,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兩造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國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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