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保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保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保險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國泰人壽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契約條款第37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被告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查,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訴外人 林正吉 之住所地在台北縣三重市○○○路○○號之1,有原告所提出訴外人林正吉之身分證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林正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