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6年度上訴字第
578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涉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701號提起公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民國
94年12月13日以士院鎮刑黃94訴826字第0940215095號函限制出境,並於95年11月27日以94年度訴字第826號判決「甲○○共同連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大麻煙草(淨重玖佰玖拾壹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包裝大麻煙草用之包裝袋捌個均沒收。」,量刑匪輕。被告不服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亦認定被告有罪,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78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不服再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被告因持美國護照,於判決確定前本院認被告有逃亡出境之虞,本院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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