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刑事案件(九十七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一號)經公訴人撤回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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