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恐嚇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貴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389號撤銷恐嚇安全罪,改判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強盜罪維持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強盜罪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3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1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2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39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淑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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