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84號抗告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 謝諒 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條項規定,於抗告程序亦有準用,此觀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抗告係由謝諒獲律師以訴訟代理人資格提出,惟未提出委任狀,不能認抗告人已合法委任謝諒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