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韋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韋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公務、重利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廖韋程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妨害公務、重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附表:
受刑人廖韋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妨害公務罪│重利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58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2日│100年3月2日│98年7月31日至98│││││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6572號│偵字第6572號│字第129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00年度交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80號│80號│599號││├────┼────────┼────────┼────────┤││判決│100.06.29│100.06.29│100.09.2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交簡字第│100年度交簡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80號│80號│599號││├────┼────────┼────────┼────────┤││判決│100.08.15│100.08.15│100.10.18│││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201號│執字第10201號│執字第14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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