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傷害案件,原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宣判,因逢碧利斯颱風過境,依規定停止上班, 爰順 延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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