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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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弄2號(共同黃茂松律師選任辯護人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所犯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二人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雅俐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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