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帆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上訴人耐特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何志通~B法官鄭舜元~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