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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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六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九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