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其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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