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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