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添輝選任辯護人陳惠伶律師被告白漾.蘇羅曼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 律師
陳銘傑 律師 黃鼎鈞 律師被告 陳清輝 選任辯護人陳銘傑律師
黃鼎鈞律師被告 洪志明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8日辯論終結,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2月5日下午2時2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洪俊誠法官宋富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