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旺德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偉 訴訟代理人 王德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
7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莘嶸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年2月1日│14,110元│CA0000000││││司 廖政棋 │分行│││││├──┼───────┼────────┼───────┼─────────┼─────┼──┤│002│莘嶸企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東門│102年1月10日│19,350元│CA0000000││││ 司廖政棋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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