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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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內關於「 陳鴻文 」,均應更正為「劉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劉鴻文」,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紙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內誤載為「陳鴻文」,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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