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55號聲請人即被告 邱顯富 聲請人兼指定辯護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8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顯富就本件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業已坦承在案,事證已臻明確:又被告確有固定之住所,是無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茲被告患有憂鬱症、高血壓、氣喘、心律不整、心臟病等痼疾,身心狀況欠佳,實無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02年7月15日確定,並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助丙字第1771號案指揮執行。嗣被告於本院羈押期間,因有該案件待執行,經承辦檢察官函請准撥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業自102年10月22日起移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有卷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可稽。準此,被告既因另案已送監執行,自入監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體已不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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