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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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57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左錦珠 即 左逢鵬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