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清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周清山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清山因罹患中風併失語症,雖可坐輪椅出庭,但應答有困難,且治癒時間無法預期,有 德鑫 診所民國101年10月8日診斷證明書、101年10月26日函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頁5、8),嗣經本院請警至被告療養之健亞診所附設護理之家查明被告是否仍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經警報告結果:被告言語不清、只會點頭不會搖頭、無法清楚被告是否知道其意思,簡單言語對話也不清楚、右手中風無法寫字,左手寫字看不清楚,再詢問照顧被告之人稱在照顧時大部分都是用猜的瞭解被告之意思等情,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警員 李文正 102年6月11日之職務報告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頁50),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而有首開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本件就被告於其能到庭前,應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