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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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詹德威
       羅秋森
相 對 人 永安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僱傭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預告
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薪資,惟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
桃園市,已據聲請人起訴狀載明,並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兩造復未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
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以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月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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