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瑤姜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月娥
廖婉夙 許英宗 許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26,540元【27.81㎡×134,000元/㎡=3,726,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89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