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楠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楠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楠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9月,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1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52號)(聲請書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載為112年度上易字第509、8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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