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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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郭冬妹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戴鴻鈞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複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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