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醫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郭冬妹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戴鴻鈞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複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