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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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70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代理人 黃莉莉

相對人 李阮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最後設籍地址寄發領取分割共有物補償金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60年已經喪失本國國籍並於民國66年經消除本籍,有高雄○○○○○○○○覆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戶籍、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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