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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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九一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蕭琪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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