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蘇新竹 謝依良 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