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71號聲請人 周大 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董錦和 間停止執行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得逕行以其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程序準用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確定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