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易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64號再審原告 鄭任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藍治安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539號、106年度台聲字第5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僅泛稱原判決理由矛盾云云,惟未表明原確定判決究有何法定再審原因,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是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