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5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倍儀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怡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