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09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
862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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