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乙○○兼送達代收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陳」。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石重興 、母親 陳阿瑞 育有五男五女,由於母親為陳家獨生女,婚嫁後十名子女全為父姓,母親於民國49年9月14日將二女即聲請人乙○○送回陳家以報父恩,並代為陳家立香火,母親病危前口述四子即聲請人甲○○需至陳家協助聲請人乙○○完成母親遺願。然聲請人乙○○嫁給 王俊元 ( 王哲煌 )三十年來,無數次為了要有一子改姓為「陳」吵架,造成聲請人乙○○身心受創,近日更被逼以協議離婚來完成母親遺願;而聲請人甲○○年過35歲仍不敢論起婚嫁,亦係因未能完成立陳家香火,因倘若在改姓前結婚,所生子女均從「石」姓而非「陳」姓;另聲請人之外祖父母有一養子,霸佔遺產,不讓聲請人取得,顯見聲請人姓氏對其有不利影響,而有變更姓氏之必要。現聲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2款規定,請求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鄰居 王蔡桃紅 到庭證稱:因其本身從事代書工作,村裡都知道聲請人的問題,聲請人哥哥要辦理母親土地繼承時,因乙○○是陳家的人,聲請人父親交代土地要全部過戶給乙○○,後來全部辦給乙○○;關於土地建地部分,確實有被占用,是聲請人外公養子在上面蓋房子;其只知道乙○○從小在陳家長大,要姓陳等語;證人即聲請人母親友人王 蔡月香 到庭證稱:聲請人母親有跟其說過,因為陳家沒有後代,希望聲請人二人改姓陳,村內人都知道這件事,但聲請人還是姓石,對聲請人造成困擾,聲請人母親過世時,也有交代他們改姓等語屬實,是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
四、本院審酌上情,聲請人之母陳阿瑞已於78年7月17日死亡,父石重興亦於88年10月27日死亡,聲請人未能改從母姓,致其心理上承受壓力,生活上有諸多困擾,亦牽涉到遺產問題,足認原有姓氏對聲請人已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本件請求,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何孟熹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