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制禁止會面交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甲○○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限制禁止會面交往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非財產權關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審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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