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76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內公示催告附表之正確內容(包括股
二、請確認股票「檢碼」是否為股票號碼之一部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