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移調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林勇如書記官吳韻芳調解委員莊廷鐘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明益律師到被告甲○○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甲○○願給付原告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元。
二、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同年六月十日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同年七月十日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原告訴訟代理人李明益律師被告甲○○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七庭
書記官吳韻芳法官林勇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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