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14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並非連帶保證人,請按確實之事實經過,以書面陳報事實理由。
二、原聲明如有錯誤,請一併予以更正。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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