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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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133號債權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吳文銘 )即 小雅 髮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小雅髮廊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影本並有獨資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