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95號聲請人燦星旅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載通知人甲○○非發票人,亦非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