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郁旭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且已於97年11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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