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629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8月10日起至民國127年8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2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2,0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5年9月1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11日起未依約按時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877,176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計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62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段界調整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006-14│建│237│10000分之918│鹽埕段1-89││││││││││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62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段界調││││││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整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72│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5層樓房│74│74│平│鋼筋│6.│平│全部│鹽埕段│││11│忠義路一段50│西區南寧│鋼筋混凝│.1│.1│方│混凝│38│方││19063││││號2樓│段6006-1│土造│2│2│公│土造││公││建號│││││4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南寧段721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