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告乙○○等九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5年0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6,393,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444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4500元,尚餘91,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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