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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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02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乙○○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甲○○聲請人因被告丙○○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告訴人乙○○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自費交付貴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O二六號被告丙○○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開庭之數位錄音光碟,以利告訴人、輔佐人等轉譯成文書提出於法院云云,惟查:唯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即自訴人代理人、被告之辯護人、具有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始得聲請自費請求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即告訴人乙○○、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無律師資格),均非上開「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自費請求法院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無據,自難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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